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4]23号
******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报告已经我局审批(大审环评[2024]12号),项目在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变更为年产4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和30万吨干拌砂浆、30万立方湿拌砂浆生产项******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乡镇产业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石子上料,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线上料,搅拌等工序,应设置集气罩,水泥筒仓仓顶配套滤芯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排放浓度要求。项目在生产区域应采取路面硬化,雾炮、洒水喷淋、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卸车、转运等工序无组织排放,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分开吸尘的方式,厂界无组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车辆冲洗水和车间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风机口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北、南、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东厂界应满足4类标准。除尘灰,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应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间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 、nh3-n:0t/a;so20t/a、nox0t/a。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报告已经我局审批(大审环评[2024]12号),项目在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变更为年产4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和30万吨干拌砂浆、30万立方湿拌砂浆生产项******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乡镇产业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石子上料,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线上料,搅拌等工序,应设置集气罩,水泥筒仓仓顶配套滤芯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排放浓度要求。项目在生产区域应采取路面硬化,雾炮、洒水喷淋、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卸车、转运等工序无组织排放,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分开吸尘的方式,厂界无组织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车辆冲洗水和车间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风机口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北、南、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东厂界应满足4类标准。除尘灰,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应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间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 、nh3-n:0t/a;so20t/a、nox0t/a。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