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4]21号
******医院正北侧,平安大街西、天雄路西延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16°7′4.9″,北纬36°17′40.39″;项目已由大名县发改局批复(大发改[2023]719号);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2]大名县不动产权第******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本批复不涉及放射相关内容。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表1中“中型”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池体应加盖,投放除臭剂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周边废气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的排放要求,厂界无组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预曝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工艺,规模为400m3/d,废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及大名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项目应采取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置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废活性炭、污泥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分别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其它固废也应妥善存放及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187t/a,氨氮:0.419t/a;so20t/a、nox0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医院正北侧,平安大街西、天雄路西延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16°7′4.9″,北纬36°17′40.39″;项目已由大名县发改局批复(大发改[2023]719号);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2]大名县不动产权第******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本批复不涉及放射相关内容。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表1中“中型”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池体应加盖,投放除臭剂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周边废气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的排放要求,厂界无组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预曝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工艺,规模为400m3/d,废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及大名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项目应采取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置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废活性炭、污泥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分别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其它固废也应妥善存放及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187t/a,氨氮:0.419t/a;so20t/a、nox0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