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4]22号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5480万元建设年处理30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位于大名县西付集乡后户村村东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6′39.046″、北纬36°10′54.465″******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同意项目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该项目仅建设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项目外购破碎好的轮胎,进厂后不需切片、清洗。项目热裂解炉废气应采用“喷淋脱硫脱硝洗涤塔+除雾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的治理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项目生活废水用于泼洒抑尘;冷却水、不凝气水封、喷淋脱硫脱硝洗涤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油水分离器废水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无废水外排。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项目除尘灰应收集后贮存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渣油、废固体黄油、废固体黄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氨氮:0t/a;so211.52t/a、nox23.04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5480万元建设年处理30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位于大名县西付集乡后户村村东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6′39.046″、北纬36°10′54.465″******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同意项目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该项目仅建设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项目外购破碎好的轮胎,进厂后不需切片、清洗。项目热裂解炉废气应采用“喷淋脱硫脱硝洗涤塔+除雾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的治理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项目生活废水用于泼洒抑尘;冷却水、不凝气水封、喷淋脱硫脱硝洗涤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油水分离器废水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无废水外排。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项目除尘灰应收集后贮存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渣油、废固体黄油、废固体黄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氨氮:0t/a;so211.52t/a、nox23.04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