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环评〔2024〕17号
大名县行政审批局
******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审环评[2022]19号),建设期间废润滑油生产线涉及的工艺、设备、储罐等贮存设施发生变动,且新增了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废油桶清洗等配套生产线,属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因此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项目******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大审批备字[2024]27号),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3]大名县不动产权第******号),项目占地面积23786.67m2,总建筑面积10158.44m2,总投资15000万元,建设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铺上园区纬二路南、经一路东,项目建成后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3万吨废矿物油泥和乳化液(以下简称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3000吨废油桶、废旧滤芯、废油漆桶,其中废旧滤芯、废油漆桶内容不再建设。大名县铺上镇人民政同意项目入驻;结合专家意见,经局务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落实报告书中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的各项措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项目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和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项目原料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妥善贮存。项目原料转运应委托有危废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按照协商路线和行驶时段进行,转运过程采用全封闭的专用运输车辆,以防止和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扬散、渗漏和流失等而污染环境。危险废物的收集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
项目对进厂的原料成分进行严格控制,经检验后含cl、多氯联苯以及重金属(六价铬、铅、镉、汞砷、锰)等成分的原料禁止入场,从源头控制二噁英的产生。
(一)废气
1、废润滑油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
废润滑油处理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由管式加热炉燃烧处理,管式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外排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燃烧后的烟气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罐区、收油槽废气废气共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用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
2、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生产线废气
项目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两级喷淋塔进行中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贮存废气、脱水废气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工艺产生的不凝气经卧式旋转处理器进行燃烧,卧式旋转处理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限值和《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
3、废油桶清洗废气
项目废油桶清洗工艺中的贮存、抽残、整形和清洗过程,均应加强收集,经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污水处理站废气
项目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池进行加盖密闭处理,各处理单元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实验室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
实验室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共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
6、食堂油烟
项目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外排油烟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表1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7、无组织废气
项目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运用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操作、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等措施,降低无组织逸散,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
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的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60m3/d。项目循环冷却水,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它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风机软连接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内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机械杂质、渣油、高温分解渣、清洗残渣、废清洗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隔油池油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以及职工生活垃圾。其中,机械杂质、清洗残渣、废清洗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隔油池油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为危险废物;渣油及高温分解渣在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前暂存于储罐和危废暂存间内,在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前,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报审批部门备案,并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642t/a;nh3:0.064t/a。、so2:12.902t/a;nox:20.442t/a。项目已进行排污权交易cod1.936t/a,nh30.116t/a,so20.665t/a,nox3.326t/a,超出部分总量指标需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完成交易。
六、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它环境管理严格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境要求。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同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大名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日
******办公室2024年10月日印发
(共印6份)
大名县行政审批局
******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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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审环评[2022]19号),建设期间废润滑油生产线涉及的工艺、设备、储罐等贮存设施发生变动,且新增了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废油桶清洗等配套生产线,属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因此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项目******有限公司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油桶综合利用项目》(大审批备字[2024]27号),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3]大名县不动产权第******号),项目占地面积23786.67m2,总建筑面积10158.44m2,总投资15000万元,建设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铺上园区纬二路南、经一路东,项目建成后年处理5万吨废润滑油,3万吨废矿物油泥和乳化液(以下简称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3000吨废油桶、废旧滤芯、废油漆桶,其中废旧滤芯、废油漆桶内容不再建设。大名县铺上镇人民政同意项目入驻;结合专家意见,经局务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落实报告书中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的各项措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项目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和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项目原料废润滑油、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妥善贮存。项目原料转运应委托有危废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按照协商路线和行驶时段进行,转运过程采用全封闭的专用运输车辆,以防止和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扬散、渗漏和流失等而污染环境。危险废物的收集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
项目对进厂的原料成分进行严格控制,经检验后含cl、多氯联苯以及重金属(六价铬、铅、镉、汞砷、锰)等成分的原料禁止入场,从源头控制二噁英的产生。
(一)废气
1、废润滑油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
废润滑油处理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由管式加热炉燃烧处理,管式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外排废气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燃烧后的烟气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罐区、收油槽废气废气共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用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标准限值要求。
2、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生产线废气
项目硫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两级喷淋塔进行中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贮存废气、脱水废气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废矿物油泥(废乳化液)工艺产生的不凝气经卧式旋转处理器进行燃烧,卧式旋转处理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限值和《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
3、废油桶清洗废气
项目废油桶清洗工艺中的贮存、抽残、整形和清洗过程,均应加强收集,经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污水处理站废气
项目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池进行加盖密闭处理,各处理单元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实验室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
实验室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共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
6、食堂油烟
项目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外排油烟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表1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7、无组织废气
项目应通过采取加强有组织收集、运用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操作、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等措施,降低无组织逸散,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恶臭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
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的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60m3/d。项目循环冷却水,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它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风机软连接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内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机械杂质、渣油、高温分解渣、清洗残渣、废清洗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隔油池油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以及职工生活垃圾。其中,机械杂质、清洗残渣、废清洗液、污水处理站污泥、隔油池油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为危险废物;渣油及高温分解渣在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前暂存于储罐和危废暂存间内,在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前,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报审批部门备案,并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642t/a;nh3:0.064t/a。、so2:12.902t/a;nox:20.442t/a。项目已进行排污权交易cod1.936t/a,nh30.116t/a,so20.665t/a,nox3.326t/a,超出部分总量指标需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完成交易。
六、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它环境管理严格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境要求。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行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同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大名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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