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大审环评[2025]2号
******有限公司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30万吨农资产品(新型植物生长促进剂)分装生产线项目,位于大名县铺上镇化工园区经二路南段路东,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7.988″,北纬36°1******人民政府出具意见,符合园区规划,允许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粉状水溶肥、掺混肥投料、混料、仓储、包装、输送等工序设集气罩,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水溶肥生产线投料、粉碎、造粒、烘干、筛分、扑粉、烘干等工序设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喷淋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21)标准;挤压肥生产线粉碎、投料、混料、造粒、筛分、整形、冷却、扑粉、包装等工序设集气罩,收集后经2套喷淋洗涤+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挤压肥生产烘干工序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标准要求;项目包膜、降温工序设集气罩,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限值,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的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界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项目应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噪音及振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可综合外售及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44t/a 、nh3-n:0.0007t/a;so28.095t/a、nox8.095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限公司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30万吨农资产品(新型植物生长促进剂)分装生产线项目,位于大名县铺上镇化工园区经二路南段路东,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7.988″,北纬36°1******人民政府出具意见,符合园区规划,允许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粉状水溶肥、掺混肥投料、混料、仓储、包装、输送等工序设集气罩,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水溶肥生产线投料、粉碎、造粒、烘干、筛分、扑粉、烘干等工序设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喷淋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21)标准;挤压肥生产线粉碎、投料、混料、造粒、筛分、整形、冷却、扑粉、包装等工序设集气罩,收集后经2套喷淋洗涤+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挤压肥生产烘干工序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标准要求;项目包膜、降温工序设集气罩,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限值,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的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界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项目应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噪音及振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可综合外售及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44t/a 、nh3-n:0.0007t/a;so28.095t/a、nox8.095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